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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新规啦!

来源 中车友 浏览 1657 发表时间:2022-09-30 11:04:47

汽车流通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个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助力汽车消费市场繁荣稳,近期,海州区商务局在省商务厅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那么,关于加快活跃二手车流通方面都有哪些新政策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二手车流通政策-二手车评估鉴定-车辆鉴定评估师

01

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自 2022 年 10 月 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02

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通报,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落实备案有关要求,统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进行备案,县(市、区)商务部门及时核对确认。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省级商务、公安、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

03

加强信息服务系统在二手车流通领域应用,探索通过开放“预录入”接口、信息联网核对等方式,优化二手车转让登记流程,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服务平台。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在依法保障数 据安全、确保车主隐私前提下,探索开放车辆保险理赔、维修保养等数据查询,促进二手车信息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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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05

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省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转入限制。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用于“二手车待销售”车辆的保险服务。

06

促进二手车出口,推动获批城市优化二手车出口服务监管,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