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退换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来源 汽车三包 浏览 1679 发表时间:2021-12-13 17:37:09
江苏省某消费者在2021年1月从亲戚处购买了一台长安CS75 PLUS家用汽车。首任车主(消费者亲戚)购买时间为2019年11月,车辆已行驶2万公里。2021年10月车辆因质量问题累计维修8次变速箱未解决问题,消费者依据手中三包凭证及维修工单等材料向经销商提出退车诉求,经销商核实确认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同意为其办理退车手续。但是双方就退车款和退车产生的税费产生争议未达成一致。
相关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分析处理意见:
三包专家向争议双方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材料。车辆属于上述规定的换车范围,因车辆购买时间为19年,因经销商处没有同款同型号车辆,可以对车辆做退车处理。经销商认为车辆属于二手车,要按生产厂家的退换车管理规定“非首任车主退(换)车,车辆损失按该车市场二手车评估报告价格为准(购置税、上牌费、保险等费用不予退还)”执行,即按该车市场二手车评估价格退车。
三包专家向经销商说明根据上述规定,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不能因为车辆所有人的转移而取消,即不能以二手车价格退款给消费者。经销商应当给予消费者:车辆购车发票费用金额扣除汽车三包规定第27条规定的“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公式计算使用补偿费用后的费用。厂家的相关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三包专家及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经销商最终依照家用汽车三包规定为消费者做退车处理,最大程度上地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